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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的公務(wù)回避
新聞來源:高檢院   發(fā)布時間: 2018-06-28   作者: 字號: | |

檢察人員的公務(wù)回避

 

  1.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quán)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要求其回避。

  3.檢察人員離任后兩年內(nèi),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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