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審查起訴階段)
目前案件已經(jīng)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你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
一、訴訟權利
1.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
在接受訊問時,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約見值班律師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3.辯護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你在被檢察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你有權為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人為你辯護。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在此期間你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你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指定的人員轉達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你及你的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如果你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你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為你提供翻譯。
5.申請回避的權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認為檢察人員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檢察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6.核對筆錄、訊問知情、親筆書寫供詞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你核對。如果你沒有閱讀能力,檢察人員應當向你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你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
如果檢察機關對訊問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檢察人員應當向你告知。
如果你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
7.知悉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檢察機關應當向你告知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
對于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你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除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外,你應當承擔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費用。
8.同意適用速裁/簡易程序的權利
對于可以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征得你的同意后,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9.申請變更及解除強制措施等權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于檢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你被羈押,有權申請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10.證明文件知悉權
如果你被傳喚到指定地點或住處接受訊問,你有權要求檢察人員出示證明文件。
11.控告、申訴及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font>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你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你有權提出控告或者申訴。
對辦案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行為,你有權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夠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并審查。
如果你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因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你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二、訴訟義務
1.接受相關訴訟行為的義務
你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guī)定,接受檢察機關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他訴訟行為。
2.不得干擾作證的義務
你在訴訟中不得隱匿、偽造、毀滅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述規(guī)定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3.接受訊問并在筆錄上簽名、按要求書寫親筆供詞的義務
你對檢察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如果你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應當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時候,經(jīng)檢察人員要求,你應當親筆書寫供述。
4.接受檢查、搜查的義務
你應當接受為確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狀態(tài)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跡、尿液等生物樣本。
如果你拒絕,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如果你是女性,檢查你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你應當接受檢察人員為收集犯罪證據(jù)而進行的搜查。
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等規(guī)定制作。應在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交犯罪嫌疑人閱看后簽字附卷。其中,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已經(jīng)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執(zhí)行拘留時告知。本文書也可根據(jù)案件情況通過掛號信郵寄等方式告知,郵戳附卷。
二、對于犯罪嫌疑人根據(jù)權利義務告知書所提出的權利主張,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不在本權利義務告知書中記載。對于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告知的其他訴訟權利和義務,如當事人和解的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等,可以在訊問時口頭告知,并在筆錄中載明。